什么是“企业诉讼保全白名单”?全国多地法院已经在推行这一司法创新
2023年7月20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获悉,为进一步优化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发掘企业资信经济价值,中原区人民法院推出诉讼保全“白名单”制度,旨在切实解决长期困扰企业的不当保全加重企业经营困难问题,防范企业局部债务风险向利益关联方传导扩散,打造更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根据诉讼保全“白名单”制度,符合条件的高资信企业可以申请纳入被保全企业白名单。中原区法院将结合实际情况,对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不予采取保全措施或暂缓保全;同时秉持善意保全原则,对“白名单”企业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确保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优先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
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避免因保全不当加重企业经营困难。此举将有效帮助企业把信用资源转换为现实红利,破解因财产保全产生的资金冻结占用、资产压占、商誉受损等系列问题,让企业“轻装上阵”,增强优质企业做大做强的决心和信心,为促进企业健康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此外,中原区法院对“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核,对于不讲信用、不守约定的企业,及时将其退出“白名单”。根据被保全企业白名单制度的运行情况,中原区法院将探索拓展该制度适用范围、适用区域,持续扩大制度受惠面。(内容来源:中原区法院)
长沙市岳麓法院:出台诚信企业“白名单”制度实施细则,首批“白名单”企业出炉
5月31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诚信企业“白名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公布首批诚信企业“白名单”。
湘江新区政法工作部部长,岳麓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潘旺明在发布会上强调,要在诚信建设上同向发力,不断扩大“诚信白名单”的适用范围,全面推进新区诚信体系建设;要在联动协作上深层发力,强化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激励弘扬诚信行为,大力开展诚实守信法治宣传;要在便民惠企上全面发力,及时纠正和惩戒企业失信行为,持续完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双向互动。
据介绍,首批确定的“白名单”企业共有19家,涉及银行、电力、建筑等多个领域,具体包括: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麓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胜集团有限公司、巴斯夫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日业电气有限公司、湖南华诚生物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内容来源:岳麓区人民法院)
苏州吴中法院:关于在涉企诉讼中探索建立“双免保”白名单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践行能动履职理念,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涉企财产保全依法规范有效实施,最大限度减少财产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7月8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企诉讼中探索建立“双免保”白名单制度的十条实施意见。
第一条 总体要求
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将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切实贯彻到财产保全案件中,探索建立企业涉诉“双免保”白名单制度,全力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遵循依法、规范、高效、便捷原则,既要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利益,又要确保被申请人不因法院强制措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双免保”仅适用于白名单内企业,旨在落实助企发展工作举措,降低企业诉讼成本,有效增强企业司法获得感。
第三条 动态管理
涉诉“双免保”白名单由人民法院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并征询发改、工信、人社、市监、税务等部门意见后综合评定,有效期一年,并实行动态管理。如白名单内企业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安全法规、失信行为、滥用免保等情形,不再适用本机制。
第四条 免于担保
白名单企业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保全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经人民法院必要性审查准予实施保全的,无需提供担保,在提交免于提供保全担保申请书后,可直接办理财产保全。
第五条 免保措施
白名单企业作为被告时,原告申请对其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低于500万元的(其中对上市公司申请保全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因缺乏保全合法性或必要性的,可免于采取保全措施,并向申请人做好释明工作。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六条 置换保全
白名单企业作为被告时,原告申请对其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高于500万元的(其中对上市公司申请保全金额高于1000万元的),先依法作出保全裁定,被申请人提供其他等值财产置换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及时通知并听取申请人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裁定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第七条 快速审查
对于白名单企业提出保全申请或者依据本意见第六条提出置换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完成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裁定,尽可能降低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八条 善意保全
白名单企业作为被告时,原告申请进行财产保全,且经审查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优先选择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如不动产、机器设备、第三人到期债权等)予以保全,并尽可能采用“活封”“活扣”的方式,原则上不查封企业的基本账户。
第九条 调解优先
白名单企业涉诉时,应尽最大可能协助配合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涉及商事交易、涉诉标的较大的合同类纠纷、劳动争议类纠纷时,白名单企业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工商联、人社等相关部门做好诉源治理工作,尽量降低企业涉诉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第十条 督促履行
白名单企业被判决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以司法建议或风险告知书的形式向企业提出合规指引意见,企业应当在接收后30日内向法院反馈落实整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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